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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计〔2011〕53号)

发布人:奉化企服办 发表于 2011-06-09 11:01 阅读次数:11294 次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创新团队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初选,市科技局、财政局对团队项目预算审核通过后,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会议答辩与评审,产生宁波市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科技创新团队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  宁波市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科技创新团队建议名单在市有关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受理书面异议,组织进行核查,提出处理意见。公示后,建议名单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的创新团队,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公布,命名为“宁波市重点创新团队”。

    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科技创新团队与市科技局签订《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合同任务书》,作为支持、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六条  创新团队的日常管理由所在依托单位负责。依托单位应为认定的创新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

    第十七条  创新团队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获资助的创新团队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运行总结报告报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单位和依托单位。年度报告主要包括团队科研基础与条件运行状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人才引进与培养、知识产权、标志性成果、科研成果产业化、经费使用以及其它相关情况等。

    第十八条  创新团队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运行评价机制。创新团队支持周期内,市科技局、财政局依据《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方案》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动态检查和评估。

    对连续2年不能完成《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方案》规定指标的团队将终止项目,并收回结余的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建设周期内,团队成员前三位有发生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等重要事项时,依托单位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情况提出意见,并书面通知团队和归口管理单位。

    第二十条 第一层次创新团队在建设周期内前三位成员不得申报市级其他科技项目,确保有充沛的精力建设团队和开展工作。

第六章   预算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创新团队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团队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合理编制项目预算,编制项目预算时要统筹考虑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单位有自筹经费来源的,需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报,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对于项目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程序进行复评。

    团队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预算审核通过后,要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预算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程序报市科技、财政部门同意。

    团队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报告由市科技局汇总,于次年的4月3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二条  创新团队项目的资助,按照建设方案确定的研究内容,给予第一层次创新团队300万元—1000万元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给予第二层次创新团队100万元--300万元科技项目经费支持。项目实施第一年根据项目建设期限预安排部分支持资金,以后年度根据上年度检查和评估情况安排项目支持资金。
 
    创新团队项目补助经费来源于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能力建设和从事创新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测试费、差旅费、科技合作与交流费、管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经费使用严格按财政部、科技部文件(财教【2006】160号)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4月修订)(甬科计【2009】1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的结果将作为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项目完成后,团队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科技局提出财务验收申请,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通过财务验收后才可进行项目验收。

    对于项目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市科技、财政部门将取消有关单位和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科技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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